近日,浏阳市一起法律援助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终于得到完满解决,当事人汪志获得赔偿金382801元,创下了浏阳市法律援助案赔偿金额之最。
汪志,男,现年43岁,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人,去年9月17日晚上21时40分搭乘本村聂松的摩托行使在北盛公路左转弯至桃花村路口,恰碰方仁(平江县人)驾驶湘F52OIO货车跟车过近与摩托车相撞,造成聂松当场死亡,汪志受伤,虽经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却成了植物人。汪志的妻子聂素面对这突发事故,想着要赡养的70多岁的老父老母,还有丈夫昂贵的医药费,使本来家庭经济就困难的她被弄得六神无主。聂素在绝望中找到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即指派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宝雄承办此案。何律师到事故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到有关部门的调取证据。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勘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方仁驾驶机动车,在前方车辆同向减速行使转弯时因跟车过近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聂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登记后,方可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方仁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松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汪志无责任。汪志在医院治疗就花去医药费102072。60元,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何律师找到两个责任人协商医疗费等各种费用的负担事宜,方仁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付。而聂松妻子黄梦则以聂松自己都已死亡,还谈什么陪钱。何律师通过细心的调查得知,方仁有房屋和车辆,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投了保,保险金为200000元,而聂松留有房屋等遗产。既然对方有履行能力,于是何律师速代汪志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20日法院经过庭审判决:汪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361640元;方仁赔偿汪志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等费用189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325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江支公司赔偿136000元。黄梦赔偿10000元(聂松留下遗产只有10000元作赔偿)。另方仁赔偿汪志精神抚慰金3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履行。聂素看到判决书感激万分的说:“最困难的时候,还是法律援助帮我解了围,让我感觉社会是温暖的。”
(浏阳市司法局 鲁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