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但只规定罚款数额幅度,未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基数以一定倍数处罚的,罚款数额一般不超过违法所得数额的二倍,或不超过最高、最低罚款限额的中间值。只有最高罚款限额的,不超过最高罚款限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罚款数额以违法所得为基数以一定倍数处罚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没有违法举报投诉记录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一般不超过5000元的;
3、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罚款数额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基数以一定倍数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又没有从轻情节的,处以不少于违法所得数额二倍以上直至最高倍数的罚款处罚:
1、 查明违法行为在三次以上的;
2、 有违法记录曾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较大社会经济损失的。
适用前款规定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最高罚款限额的,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违法所得数额的二倍超过最高罚款限额的,以最高罚款限额处罚。
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幅度内罚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罚款数额一般不超过最高、最低限额的中间值。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幅度内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处以最低限额的罚款处罚。
1、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举报投诉记录的;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超过6个月的;
3、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
4、 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幅度内的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又没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处以限额内最高、最低额中间值以上直至最高限额的罚款处罚:
1、 查明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 因违法曾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超过一年的;
4、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较大社会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以一定时间幅度内停止执业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处以幅度内最短、最长时间中间值时间的停止执业处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以一定时间幅度内停止执业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处以幅度内最短时间或不超过最短时间两个月的停止执业处罚:
1、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举报投诉记录的;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超过6个月的;
3、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
4、 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以一定时间幅度内停止执业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幅度内最短、最长时间中间值时间以上、直至最长时限停止执业的处罚:
1、 查明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 因违法曾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 违法行为时间持续较长,超过一年的;
4、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较大社会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按本规则不同条款计算的数额,期限不一致的,按从低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