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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规定

 

长沙市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包括执业机构变更、执业范围变更和技术职称变更登记。
三、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除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交现拟执业机构书面申请、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该鉴定人无遗留问题并同意变更的证明;
2、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增项的,应当提交所要求增加的执业类别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执业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技术职称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新的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五、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同意变更的,上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不同意变更的,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Written By: 司法局 长沙市
Date Posted: 1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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