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CXBF003—2003
(长沙行审B类司法003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8月14日第6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机构)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指从受理到上报省司法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二套):
1、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有行业主管机关的,一般应有行业主管机关签署的同意设立意见;
2、设立登记申请表(四份);
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验资证明;
5、与所申请开展的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证明;
6、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7、司法鉴定人登记表;
8、鉴定机构名称(省司法厅预先核准,不得含有“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和字样);
9、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场地证明;
10、与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质。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受理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要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5、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14060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2、对办公场地和仪器设备现场考察;
3、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设立的意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五) 时限:9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设立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设立的审定意见, 并将有关材料交回审核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设立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材料;
2、初审意见书和有关批文已经办妥;
3、政策法规处已将材料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4、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1、准确、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
(一)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二)监督电话:4420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