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界定
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长沙市的执业机构转到其他地市的执业机构执业或者由其他地市执业机构转到长沙市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在转出所连续执业已满6个月的;
3、成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4、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5、其他需转所的情形。
(二)除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1、被投诉正在处理的;
2、与原所财务、业务未结清的;
3、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4、被行政机关给予停业的行政处罚,在处罚期内的;
5、在转出所执业未满六个月,又不符合其他规定可以转所的情形的;
6、其他不予转所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未年检注册的;因被投诉正在被调查的;未与原所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目录
1、《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
2、转入所聘用合同或入伙登记审批表复印件3份;
3、律师执业证原件;
4、与原律师事务所财务已结清、业务及档案已交接的证明;
5、律师执业(诚信)档案转移至转入律师事务所的接受证明。
6、如申请人为原所合伙人,需出具已退伙的证明材料(调出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3份;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9、学历证明复印件3份;
10、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3份;
11、专职律师需提交: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各1份。兼职律师需提交:(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何种职业和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及允许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原件一份;(2)工作证复印件一份。
(二)提交材料:
1、外地市转入本市
外地市转入本市,即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我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需提交上述一所列1至11项材料。
2、本地执业律师转出本市
转出本市是指转出我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到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需提交上述一所列1至5项材料。
五、程序
1、受理:由长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受理转所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通知退回,告知理由。
2、审查:律师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通知退回,告知理由。长沙市司法局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书。
3、上报核准:经处务会研究后上报省厅核准(转出律师不需此程序)。
4、期限:从正式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申请费用: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