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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文件
 
长办发〔2007〕42号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切实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5日
 
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近几年来,我市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全市各级调解组织每年调处各种矛盾纠纷4万起以上,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依然薄弱,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保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现和复杂。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将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和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减少或消除社会对立面,是既合法又合理地实现群众利益诉求的一种重要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和谐长沙、实现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加强基础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城市五区的每个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农村四县(市)每个乡镇(街道)要配备1至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城关镇的社区要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村一级都要配备纳入县(市)财政补助机制的兼职人员调解员1至2名。各区县(市)每年要组织一次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和区域、部门、行业、专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集中培训。社区(村)人民调解员由乡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大力宣传表彰。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处辖区内跨行业、跨单位、跨区域以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了的各种民间纠纷,负责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和楼栋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司法部提出的“五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有调解室,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逐步建立调解室。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关于对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开展调解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扎实推进“三调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都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建立全市社会联动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长办发〔2006〕4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全市社会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行政调解指导委员会、司法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实施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在信访接待窗口设立全天候的律师接待室,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室。城区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建立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农村四县(市)应在城关镇和社会治安复杂的乡镇公安派出所建立调解室。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努力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各区县(市)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农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或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对重大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各调解组织要在立足于独立解决问题的同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协作,取长补短,让人民群众充分利用这种既便捷、经济又可实现权利的纠纷处理方式。
四、切实强化工作保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人平0.1元预算,城市五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人平0.3元预算,农村四县(市)按人平0.2元预算,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乡镇(街道)、社区(村)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各种保险由区县(市)统筹解决。四县(市)村一级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纳入预算。各区县(市)应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确定。
五、认真抓好当前工作,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牧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进一步抓实抓好。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切实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进一步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主题词调解 意见 通知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2007年8月15印 
(共印600份)
 

Written By: 司法局 长沙市
Date Posted: 8/4/2009
Number of Views: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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