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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生效调解协议起诉撤销,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反悔生效调解协议起诉撤销,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6月27日下午,宁乡县人民法院五楼审判厅内,听完审判员丁学文的当庭宣判结果,作为被告之一的雨花区圭塘街道圭塘村村民陈红军的脸上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判决中驳回了原告黄军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陈红军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此案源于2006年7月20日,陈红军将自家建房工程承包给家住宁乡县全民乡颜塘村的陈学武,承包总价格为16500元,双方签定了承包合同,由承包人陈学武负责提供建房材料、施工人员等。8月1日,家住宁乡县全民乡颜塘村的施工人员黄军山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颅内出血,后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救治,用去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余元。8月17日,经圭塘村调委会协同宁乡县全民乡政府、全民乡颜塘村支委共同调解,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发包人陈红军承担黄军山部分医疗费用8000元整,并已当场一次性付清。其余赔偿部分由全民乡政府和全民乡颜塘村支委回当地调解,其调解内容及结果与陈红军无任何关系。
事隔不到一年,因陈学武没有履行赔偿义务,2007年4月9日,黄军山又以陈红军和陈学武为共同被告,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7万余元。应陈红军的申请,圭塘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此案。在举证责任期间,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代理向法庭提供了调解协议书,并于6月20日参加了庭审。原告方当庭增加了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针对原告方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援助工作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充分辩驳,并强调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纠纷已得到了妥善解决,原告方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不成立,再次提出由陈红军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宁乡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学武赔偿原告黄军山40000元。陈红军在援助人员的帮助下终于如愿以偿,脱离了诉讼之苦。

(雨花区司法局 贺淑元)


Written By: Paul Zhang
Date Posted: 7/2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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