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8日,当事人陈凯其向梁万青借人民币5000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陈凯其在2006年7月30日归还,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月按2%支付利息。由于陈凯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梁万青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29日到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初审诉状和证据后,认为此案案情简单、纠纷数额不大,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建议当事人可先申请人民调解。
区法院联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专职人民调解员赵建民热情地接待了梁万青,按照程序核实了其身份,了解了案情。由于梁万青所提供的陈凯其的电话已停机,驻院调解室无法与陈凯其联系上,使调解一度陷入困境。为此,调解员赵建民主动协助梁某,几经周折才与陈凯其联系上,在多番劝解下,陈凯其最终表示愿意接受联调室的调解。从5月25日到6月5日期间,调解员赵建民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陈凯其在2007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给梁万青并同时支付利息。本次调解取得了圆满成功,双方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方便、快捷、免费的解决纠纷感到非常满意。
(岳麓区司法局办公室、区法院联调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