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宁乡县大屯营乡某私营木业厂员工张某象往常一样,一早就骑摩托车上班,将车停放在厂区内职工宿舍楼梯间。下午4时左右,张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翼而飞,立即向厂方报告情况,厂方报案后,一直未能破案。张某认为其摩托车是上班时在厂区内被盗的,应由厂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厂方则认为其没有为员工保管摩托车的义务,不能承担摩托车赔偿责任。
大屯营司法所接受纠纷投诉后,所长邓吉林立即深入木业厂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情况大致如下:1、张某虽未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已在该厂务工3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木业厂是一家封闭式管理的私人企业,且设有专职门卫。3、厂内设有摩托车停放棚,但闲置已久,并堆放了厂方的闲置器材,在此情况下,厂方也未明确要求员工车辆集中停放。4、员工张某被盗摩托车未上大锁。据此,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所邓所长分析指出:张某与木业厂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系木业厂正式员工,木业厂对员工的必备交通工具负有安保义务,况且,木业厂是封闭式管理单位,设有专职门卫和专用摩托车停放棚,事实上也认可了其安保义务。因此,厂方应负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的责任。而车主张某未向厂方提出还原摩托车棚停车用途的要求,亦未对其摩托车上大锁落实安保措施,对摩托车的丢失负有一定责任。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双方应负的责任,同时根据被盗摩托车的新旧程度,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保持雇主和员工良好关系的原则,平等协商由木业厂补偿张某摩托车被盗损失800元。
(宁乡县司法局 姚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