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相继发出长办发[2006]47号和长办发[2007]42号文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极大的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向前发展。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和楼栋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逐步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和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调解组织。
二是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队伍。城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至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农村县(市)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至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城区的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农村县(市)城关镇的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一级都要配备纳入县(市)财政补助机制的兼职人民调解员1至2名。到目前为止,我市已基本完成了乡镇(街道)一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全市共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252名,其中城区104名,县(市)148名。
三是扎实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政府信访接待窗口设立了全天候的律师接待室,区县(市)有的设立了律师接待室,有的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城区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了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农村四县市在城关镇和社会治安复杂的乡镇公安派出所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区、县(市)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目前已有三个区完成了建室工作。这些调解室都由专职人民调解员进驻办公,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均由所驻单位解决。
四是切实强化经费保障。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辖区内实有人口人平0.1元预算,城市五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人平0.3元预算,农村四县市按人平0.2元预算,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乡镇(街道)、社区(村)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各种保险由区县(市)统筹解决,其标准不能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四县(市)村一级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纳入预算。各区、县(市)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至目前,全市已建立各类民间调解组织2153个,有专职调解员250人,兼职人民调解员20017人。今年1-6月,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4302起,调处成功13873起,成功率达到97%,婚姻家庭纠纷4070起,邻里纠纷3465起,劳动纠纷797起,土地承包纠纷898起,征地拆迁纠纷1014起,计生纠纷68起,施工扰民纠纷394起,房屋宅基地纠纷958起,其它3539起,开展各类纠纷排查4138次,排查和调处纠纷总数分别达11863起和1102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54次,制止群众性械斗41次,防止纠纷引起自杀10次,防止民转刑5次。特别是调处了一批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涉及重点工程的矛盾纠纷,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 长沙市司法局基层处 赖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