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批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3)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应按照或参照《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4)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5)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
(6)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管理所干警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