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和作弊行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要做好记录,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后报考点总监考或副总监考处理。
二、 总监考或副总监考应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根据作弊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考人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1. 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 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4.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5. 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6. 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7. 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8. 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9. 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10.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 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2. 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3. 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4. 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5. 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6. 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7.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 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报请省司法厅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1. 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3. 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4. 或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5. 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报请省司法厅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1. 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2. 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 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三、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告之应试作弊人员。
四、 对应试人员严重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文书,要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书,代收人不愿意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双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五、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资料、工具等,采取措施保全证据;对收缴的用于作弊的资料、工具等要填表登记备案。
六、 处理决定履行后,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