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司法局为建立客观公正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考评和使用机制,激发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与进取心,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全局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长沙县司法局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实施细则》,从2006年2月开始试行。
绩效考评结果将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职务晋升、年终奖金挂钩。考核从德、能、勤、廉、绩五个方面进行,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政治理论业务学习,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勤政为民、优质服务等共性部分为40分,业务工作考核部分占60分,在此基础上,如有获得各类奖励,主动提交专题调研文章、信息稿件获得采用等情况的可给予2、4、6、8分的奖励分。
为使绩效考评工作落到实处,该局成立了绩效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平时督查和年度业务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的督查和抽查,每月召开一次考核会议,公布当月计分结果;年终根据督查情况,综合其他考核因素进行综合考评打分。考核初步得分最后经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审定,绩效考评总分101分以上为“优”,91至100分为“良”;81至90分为“一般”,80分以下为“差”。力求通过此举,达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活机制,促进工作的目的。
(长沙县司法局 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