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区各街道(乡镇)将全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理顺管理体制、增加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一步到位
当前社会治安形式依然严峻复杂,新的不同利益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利益矛盾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和谐长沙建设,8月16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梅克保主持召开了第十届201次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了在城区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意见。近日,长沙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以长办法[2006]47号文件转发了该意见,此举为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
文件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6]31号)精神,理顺管理体制,增加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城区各区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辖区内实有人口的多少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区司法局在本辖区内,从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伍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中公开选拔,聘任书由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发,日常的指导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不胜任工作、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聘任单位及时解除聘任。四县(市)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立由各县(市)参照落实。
文件还特别强调要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经费、培训经费、宣传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市和区、县(市)财政要将其作为事业经费纳入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经费由区、县(市)财政从事业经费中开支并纳入预算,其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到岗不到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长办法[2003]51号文件精神,确保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到位。
(赖涛声 王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