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论是在创建社会的和谐稳定,还是在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工作中,人的因素总是第一位的。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体制的变革、人们利益分配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将进一步导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尖锐化,乃至于产生矛盾性质由量变到质变的社会恶果。笔者认为,在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从传统的文化内涵看,人民调解是广大群众解决矛盾争端的第一选择。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行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手段。首先,人民调解“息事宁人”的传统特点符合人们普遍的心理状态。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民族,“和为贵”的思想理念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人们往往愿意和习惯于用“息事宁人”的方式方法解决矛盾争端。“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正是这种思想理念的集中体现。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正是从本质上顺应了广大群众的愿望与要求,能收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其次,人民调解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一是机构网络遍布广。从我县的情况来看,县、乡、村、组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机构,除县、乡有专门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外,村有调委会,村民小组设有调解小组,农村屋场有纠纷信息员,不可谓不广。二是与人民群众接触多、交往广。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于基层,来自于群众,与群众朝夕相处、生息与共。他们最了解社情民意,也最知晓百姓冷暖,人民群众对其有着最直接和最全面的了解,是群众心中“可信赖”的人,人们习惯于向自己最了解和最信任的人倾诉衷肠,表达意愿。因此,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最易沟通,最易形成感情上的共鸣,从而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人民调解便民利民,经济实惠,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争端的第一选择。人民调解“不收费”的规定正是适应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解决矛盾争端的迫切要求,它的方便、快捷、经济实惠与司法诉讼相比较,人们理所当然地选择人民调解。这也正是多年来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数量远远大于司法诉讼和其他调解形式的重要原因。此外,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从固有的功能特点看,人民调解是维护稳定、创造和谐的重要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全党全民上下同心,和衷共济,更离不开法制、道德的规范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升。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党中央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不可磨乃的贡献,正如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所说:“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它的教育、防范、疏导的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其一,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能凝聚民心,架起党和群众的“连心桥”。它通过人民调解员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来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达到在政策和法律的范畴内互谅互让,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争端。宣传、教育和调解的过程,既是宣传公平、正义的过程,更是增强理解、凝聚民心的过程。因为我们的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在这个前提下制定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调解通过宣传教育,能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加深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能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达到党心、民心的进一步沟通,形成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其二,人民调解的疏导、防范功能能有效地消除隔阂,稳定情绪,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为,社会矛盾纠纷往往起源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碍于多方面的原因,人们往往不愿“撕破脸皮”、“扯破席面”。在矛盾的初始阶段,只要有人出来疏导劝阻,往往能“一粒胡椒顺口气”,收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神奇效果。比之待矛盾纠纷激化之后动用大批警力,抓一批、判一批,无疑要经济、实惠得多,社会效果更是无可比拟。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同志曾经指出:“人民调解员实际上是一支不穿警服的人民警察……,如果充分发挥10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1000多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比增编几万乃至几十万人民警察的代价少得多”。这段精僻的论述,高度概括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我县的情况来看,全县人民调解组织一年大约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8000件左右,相当于同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10-15倍。试想,如果没有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辛勤工作,国家将要增加多少警力,多少监狱?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其三,在工作方法上,人民调解能借助社会的力量,形成强大的舆论约束力,使矛盾的双方最大限度地约束于法律和社会公德。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一个人在社会上为人,一般都非常顾及自身的形象、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就能及时有效地动员和组织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动员纠纷当事人的亲朋戚友做好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做到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利,对纠纷当事人形成强大的舆论约束力,从而达到明辨是非、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目的。
另外,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判”与“调”的选择上,还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判”1人,不仅要“兴师动众”、耗资费力,往往还引起方方面面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对于被“判”者的家属和亲友,不仅有着“面子”上的损害、经济利益上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形成强大的心理反差,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严重隐患。相比之下,人民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预防于“无声”之中,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就不言而喻了。
三、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
历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决策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更是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7月28日,罗干同志对人民调解工作出了重要批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快速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认真贯彻落实罗干同志重要批示的工作中,笔者认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要从政策支持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倾斜。一是要切实解决部分领导干部“重打轻伤”的传统观念,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全面评价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工作时,不仅要认真考察经济工作的“硬指标”,更要注重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软任务”;不能一味强调“抓了多少”、“判了多少”而居功自喜,而是要深层次关注其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解决问题的效果和举措。二是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其人员报酬和正常工作经费的需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民调解组织虽系群众性组织,但又不能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其社会责任和“不收费”的规定使其陷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因而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从政策和经费上予以扶持,要像重视“公、检、法”工作一样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在对待人民调解工作的观念上,决不能提起来“千斤”,放下来“四两”,这样,不仅是显失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功能的发挥和事业的发展,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推介。一个时期以来,不知是出于趣味性、刺激性的追求,还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各种武侠、凶杀、斗殴、侦破、情爱的画面充斥于影视、报刊,其负面效应不可谓不大,与和谐社会的格调格格不入,而大量人民调解工作的感人事迹则难觅其踪,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工作上的一个失误。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平、正义和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的宣传报道,但决不能以牺牲和破坏“和谐”为代价,这是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特别是宣传、文化部门应该恪守的政策和道义的底线。人民调解工作运用其特有的方式教育人、影响人,同样是宣传公平、正义,但其社会效果就完全不同。因此,作为宣传、文化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宣传推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第三,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被西方各国誉为“东方之花”,然而,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在人民调解员的专职专用,在队伍素质建设上,特别是在长效机制的建立、规范和创新上,还有大量工作可做。在当前乃至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随着我国新兴工业化的崛起和人口老龄化的出现,各类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涌现。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出发,把规范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在当前,要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基础上,将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向城镇,特别是向工业小区、大中型企业单位和城镇社区转移,将人民调解的“触角”延伸至阻碍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方方面面,使其真正成为牢不可破的“第一道防线”。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宣传、教育、预防和桥梁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也才能在有所作为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地位。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