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2006年下发了长办发[2006]47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近期又下发了长办法(2007)42号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对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以及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向前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该文件明确,在长办法[2007]47号文件规定的城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至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要求农村县(市)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至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城区的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农村县(市)城关镇的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要求村一级都要配备纳入县(市)财政补助机制的兼职人民调解员1至2名。
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长办法[2007]42号文件规定,要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辖区内实有人口人平0.1元预算,城市五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人平0.3元预算,农村四县市按人平0.2元预算,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乡镇(街道)、社区(村)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各种保险由区县(市)统筹解决,其标准不能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四县(市)村一级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纳入预算。各区、县(市)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市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