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走出非法同居的婚姻桎梏? 2、追诉丈夫重婚罪有无时间限制? 3、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吗? 4、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5、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稿费吗? 6、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7、离婚时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有何后果? 8、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吗? 9、丈夫长期在外不管妻儿怎么办? 10、此调解书的内容合法吗? 11、如何面对家庭暴力? 12、不能用监护权架空未成年子女通信权! 1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送工读学校! 14、怎样立遗嘱? 15、这份口头遗嘱有效吗? 16、代书遗嘱如何有效? 17、母亲办了多份遗嘱怎么办? 18、这笔遗产该如何继承? 19、我们怎样才能拥有这套房? 20、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21、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22、丧偶儿媳能否携子带产改嫁? 23、养子仍应尽义务! 1、怎样走出非法同居的婚姻桎梏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于1996年与一广东籍男子同居,此期间患上了肝炎。住院时我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负债8000多元,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令人痛心的是,在我患病期间,“爱人”对我不闻不问,我现在想和他解除这段无爱的恋情,请问我这桩“婚姻”到底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如果是非法同居,我能要求负心郎和我共同承担债务吗? 李女士 释疑:李女士的这段“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李女士是 1996年与男朋友同居的,因此只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和男方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意见的第11、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而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此,李女士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和该男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处对方共同承担你在同居期间因生病而对外的负债和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廖格平) 2、追诉丈夫重婚罪有无时间限制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丈夫在外与第 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已有一年时间,我能 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无时间限制? 张-kS 释疑:《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条文中所说的“重婚”“结婚”,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因此你丈夫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所以你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他,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量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犯罪不再追诉。《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你丈夫同第三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解除,他们的重婚犯罪行为处于一种继续状态,那么在他们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而如果你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廖格平) 3、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结婚已10多年,现在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均想离婚,但都不愿先提出,因为大家都认为谁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吃亏,请问真是这样吗? 李女士 释疑: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做法: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如果一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有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就会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有过错一方的处罚;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视为共同财产,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一方,但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4.婚后八年内双方对婚前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5.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的一方等原则分割;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易洪) 4、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妻子结婚已5年,现因感情不和想离婚,但由于对我家祖传的一栋私房以及我为结婚而购买的彩电、冰箱等这些财产的分割有分歧,一直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为此都很苦恼。请问:依据法律,这些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 鲁先生 释疑: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使用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房屋、彩电、冰箱等财产是您婚前就拥有的,而且婚后双方也无任何约定的话,那么房屋还没经过8年,属于您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您一方所有。而彩电、冰箱等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了4年,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一人一半。不过,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离婚时属于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实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赁房屋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易洪) 5、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稿费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丈夫是个作家,一年前我们离婚了。离婚后他发表的作品中,有一些是在我们离婚前创作的。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要求分割这些作品的稿费吗? 罗女士 释疑:您所讲的是一个关于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构成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益,属著作权人本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能分割,即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并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著作权人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本案中您所说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应适用此规定,如在离婚前曾获得稿酬,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至于离婚后,由于已解除了夫妻关系,一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与他方无关,无论是否再发生稿酬均不能要求分割了。 (易洪) 6、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丈夫于2000年5月在住所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经双方协商,我分得一套住房、2万元存款和一些家用电器。可离婚后,男方拒不办理房屋过户和财产分割手续,也不按协议给付共同存款。我听说在民政部门离婚的,发生一切纠纷,由民政部门解决。于是我找到登记离婚的民政局,可民政局却说:“你们当时双方同意离婚,有协议,我们只管发证盖章备案,其他的不管。”请问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我就真的没办法了吗? 某女士 释疑: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备案,一经签发离婚证书,双方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后,双方应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若一方不自觉履行,则可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向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3日《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据此,登记离婚后,由于离婚协议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易洪) 7、离婚时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有何后果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又怕丈夫知道后转移财产,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吗?如果他真的这么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个苦恼的人 释疑:你可以在诉前或诉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避免今后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一方转移、隐匿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根据新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的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易洪) 8、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七年前我与丈夫离婚,孩子归我抚养,他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去年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我被下岗分流,每个月只有200多元生活费。现在孩子已上中学,生活费、教育费都增加不少,我实在无力负担。孩子他爸在机关单位工作,收入稳定,请问我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或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他吗? 张女士 释疑: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所以,你可以先与前夫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或将孩子交由他抚养。如果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 (易洪) 9、丈夫长期在外不管妻儿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个三岁女孩的母亲。 自从我生下孩子以后,丈夫就很少回家,长期在外与另一个女人同居,三年来从未给过我和孩子一分钱抚养费。我现在每月只有 200多元下岗生活费,生活非常艰难。面对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我十分痛苦,几度有过轻生念头,但每次还是为了可怜的孩子活了下来。您能告诉我该怎么办吗? 一个痛苦的女人 释疑:首先,你应该坚强地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自力更生、自强自立,用自己的双手重新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和孩子,尽自己所能开始一种新的生活。其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时,应 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原则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但可根据具体经济情况来确定负担数额、期限和给付方式。本案中,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是由丈夫的过错引起,这样你就能争得应得的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教育费。另外,你丈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么长时间,且不抚养孩子,已涉嫌重婚罪和遗弃罪。你应尽量收集有关证据,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易洪) 10、此调解书的内容合法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妻子到法院离婚,法院主持调解,一审调解书中确认男女双方解决夫妻关系,但前提是男方离婚后不得与第三者结婚。请问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王沉 释疑: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调解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收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二)对调解书不得上诉;(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同时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应遵循三项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三)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实体上要合法,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其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一审法院制作的关于解除你和你妻子夫妻关系的调解书,经你们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们不得上诉。但对凋解书确认的男方离婚后不得与第三者结婚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改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你可在调解书发生法 律效力后2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廖格平) 11、如何面对家庭暴力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个边远山区的农妇,八年前嫁到宁乡。丈夫是个没有什么文化,脾气又很粗暴的人,平时稍有不顺就拿我撒气。特别是在我生下两个女孩后,他更是看我不顺眼,动不动就拳脚相加,经常打得我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因为只身一人在外乡,两个孩子又还小,我便忍气吞声地过了下来。请问你们有什么办法帮我从这桩痛苦的婚姻里解脱出来吗? 一个外乡人 释疑:你丈夫这种重男轻女、虐待妇女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第三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妇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你丈夫经常以打骂的方法对你进行折磨,情节较恶劣,已构成虐待罪。你可以到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你同时还想与他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结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易洪) 12、不能用监护权架空未成年子女通信权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高二学生,学习之余喜欢与几位同龄笔友交流一些比较时尚的话题。因为学校收发不便,信件都是邮到我家里。父母每次在信箱里发现我的信件总是先睹为快,而且总是质问给我写信的人是谁,干什么的。父母这种刺探的行为引起了我的不满和抵制,父母就用讥讽、打骂的方式对我进行“教育”。难道未成年子女就不能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吗? 释疑:这位同学来电咨询的问题在中学生中普遍存在。父母为了摸清子女的思想动态,呵护子女健康成长,往往喜欢对子女的日记、信件进行检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是多方面的,当然包括检查未成年子女的信件,这是落实监护责任的一种手段,是家庭私事。对于父母以履行监护职责为由而私自拆阅未成年子女信件的行为法律是否认可呢?《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992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就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未成年子女同样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父母不能用监护权来架空未成年子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李玉琴) 1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送 工读学校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儿子今年14岁,读初中二年级。上学经常逃课,成绩是班上的倒数几名,并染上了抽烟、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特别是没钱就纠集几个不良少年去拦截低年级的同学,问他们要钱。为此学校的老师到家里不知来了多少次。我多次跟他谈话,也打了他,骂了他,他仍不改。我为他伤透脑筋,不知怎么办? 刘先生 释疑:您孩子的行为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形,可以考虑 将他送工读学校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36条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而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工读学校的招生的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育或刑事处罚条件的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 (廖格平) 14、怎样立遗嘱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有三个儿女,都已长大成人。为了避免今后在遗产继承中发生纠纷,我和老伴想立一份遗嘱,但又不知怎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特来电咨询,请解答。 某退休老人 释疑: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我国《继承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此要注意,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上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您可以先自书一份遗嘱,表明您和您老伴对于百年之后财产分配的意见,然后签上您二老的名字,注明年、月、日。再带上你们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关财产权证,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 (易洪) 15、这份口头遗嘱有效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母亲死得早,留下我父亲、我两个哥哥和我。去年9月,父亲患重病住院,哥哥们都不管,是我一个人照顾的。 12月父亲病危,在三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父亲口授遗嘱,将自己全部财产给我。但经过积极治疗父亲病情渐消,于今年2月出院。5月,在与老友外出游玩时不幸遇车祸去世。现我两个哥哥要求继承遗产,请问:我父亲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范女士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十七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就您的情况看,您父亲病危之时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又有三个与继承人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该口头遗嘱在当时 是有效的。但您父亲病好出院,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就不复存在了,您父亲还能与老友外出游玩,可见并未丧失立遗嘱的能力,还是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以,原口头遗嘱就失效了。您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继承遗产,而应与您两个哥哥按法定继承继承遗产。但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十三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酌情多分。 (吴倩) 16、代书遗嘱如何有效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有一妇女想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在死后送给与自己同住的小女儿。便去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书遗嘱。律师作了谈话笔录,因委托人是个文盲,不会写字,律师便叫在外等候的委托人的小女儿代其母在谈话笔录上签了字。接着书写了遗嘱。代书律师请同所的另一律师在场见证。遗嘱制作完后,代书律师除自己签名外,同时也将立遗嘱人、见证律师的姓名代为写上。在遗嘱上遗嘱人除按了自己的指印外,还盖了自己的私章。同时,为了慎重起见,经见证律师请求所领导同意,在遗嘱见证栏上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遗嘱订立后的次年,立遗嘱人死亡。 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现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份代书遗嘱缺少遗嘱人的签名,也缺少另一见证律师的亲笔签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此遗嘱属于继承法实施后制定的有欠缺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写的,遗嘱真实可靠,内容合法,仅仅因盖章或签名的形式要件不全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有悖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释疑:遗嘱有效与否应看所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这是为了确保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本案所述的代书遗嘱虽没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及其在遗嘱上按下的指印和加盖的私人印章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表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亲自所立,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见证人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认该代书遗嘱的法定效力。因此,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王清辉) 17、母亲办了多份遗嘱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去年5月份,我母亲立了一份遗嘱,将财产全部给了我5岁的儿子,条件就是我和我丈夫必须负责她老人死后的后事费用。遗嘱立好后,母亲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前不久,母亲因病去世了,而我的姐姐也拿了一份母亲于今年3月办理的一份公证遗嘱,这份公证遗嘱指定母亲财产中的一间房子(私房)归我姐姐继承。请问律师,遇到这样立有多份遗嘱的继承情况,到底该怎么办? 张女士 释疑: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内容不相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有两份以上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从张女士讲述的情况看,她母亲生前办理了两份遗嘱,且都经过了公证,母亲为张女士姐姐留下的遗嘱公证时间更靠后,因此,张女士及其姐姐继承财产要以第二份公证为准,张女土应当将母亲遗嘱中指定的那间房子给姐姐继承,其余的都可以归张女士的儿子享有。 (廖格平) 18、这笔遗产该如何继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不久前我父亲不幸 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些遗产,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我家里还有妈妈和一个弟弟,我们认为父亲的这些遗产应该由我们三人继承,但现在我奶奶和叔叔也要求参与遗产分配。请问他们有权继承这笔遗产吗? 小李 释疑: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它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种财产权。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1)、他人的财产:(2)、承包权、租赁经营权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附特殊要求的承租权、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权,出版合同、演出合同中的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4)、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 (5)、被继承人身前已赠送或处分转归他人所有 的财产:(6)、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7)、人身权。本案中,你父亲去世后,对其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你妈妈、你和你弟弟、以及你奶奶,你叔叔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无权参与继承。但是要注意,只有将你父、母亲的共同财产中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先分割出来后,剩下那一半属于你父亲的才能作为遗产处理。另外,《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你们四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按照平等的份额继承这笔遗产。 (易洪) 19、我们怎样才能拥有这套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前几年我岳父(岳母已去世)买房时,由于钱不够,便由我们夫妇出了6万元。他老人家曾对我们说:“我死后这房屋的产权就归你们。”但直到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我妻子还有一个哥哥、两个妹妹,我们担心以后说不清,导致家庭纠纷,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 某夫妇 释疑:这件事情的关键是老人对你们拿出的钱是如何表示的。你们提出给钱,老人表示 接受,属一般赠与;若你们是提出借钱给老人,老人表示接受,或你们给钱,老人表示借用,属借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你们提出给钱,但必须附义务,则属于特殊的赠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我们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附义务时,所附义务小于赠与的财产价值时,赠与关系成立;等价或相当赠与财产价值时,则属债权债务关系;大于赠与财产价值时,赠与主体倒置。本案中,你岳父说:“死后将房屋产权给你们”,就排除了老人生前把房屋产权赠与给你们的可能性。即使答应生前将房屋赠给你们,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房屋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赠与合同才成立。我想老人说:“死后将房屋产权给你们”是想用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那么你们让老人写一份遗嘱,表明在自己百年之后该房屋由你们继承就可以了。这样就不用担心今后因此产生家庭纠纷。 (易洪) 20、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个七十多岁的孤寡老人,身体又不好,想请人照顾。可我除了现在居住的这套私房,就只有每月三百多元的退休工资,实在支付不起保姆费。我想反正我也没有儿女,是不是可以先请个人照顾我,等我死后,把这套房子给她,作为对她照顾我的报酬。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一退休老人 释疑: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指:作为遗赠人的公民与作为对遗赠人没有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负有将其遗产赠于扶养人的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与公民签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您可以与一个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或当地某个集体组织签订这样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您身前由该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承担您的身养死葬义务,在您去世后,由他们享有您遗产的受赠权。协议签订后,最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一个公证,这样您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 (易洪) 21、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十九岁那年父母离婚了。两年后父亲再婚,我也参加了工作,继母带过来一个八岁的女儿。当年继母自己有一套私房,和我父亲再婚后又在我父亲单位购买了一套福利房。现在十多年过去了,请问我继母的女儿有权继承我父亲单位这套房子吗?如果有的话,那我是否也有权继承继母那套私房呢? 王先生 释疑: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据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则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则相互间不发生继承关系。本案中,你父亲与你继母已再婚十多年,你继母当年的那套私房已转化为和你父亲的共同财产(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约定的话)。他们再婚后在你父亲单位购买的福利房也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你父亲和继母分别享有这两套住房一半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你父亲和你继母再婚时,你继妹还未成年,她与你父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所以她对你父亲和继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而你在他们 再婚时已成年独立生活,没有与继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你无权继承继母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只享有你父亲那一半财产的继承权。 (易洪) 22、丧偶儿媳能否携子带产改嫁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们农村普遍认为丧偶儿媳如果要再婚就不能带走任何财产,子女是男孩也必须留在婆家而不能随母生活,女孩就随便。我虽然有心再婚,但一想到将和幼子分离,我就十分痛苦。请问我能携子带产改嫁吗? 宁乡县一位丧偶妇女 释疑: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因此您再婚后抚养,照顾儿子是您作为监护人的义务,您有权与儿子生活在一起。关于财产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死亡一方分得的财产作为其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您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配偶的遗产所得到的财产属于您个人的合法所有财产。此外,您儿子继承的遗产也由您以监护人的身份进行保管。所以您的公公、婆婆和同村村民都无权阻止您带走属于您和您儿子的财产。如果您再婚后,婆家干涉您带走儿子和财产,您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解以上规定后,相信您一定能解决好自己的问题,也为众多农村姐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榜样。 (李玉琴) 23、养子仍应尽义务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我丈夫一生没有子女,于1965年收养了当时年仅两岁的向某,并将其抚养成人。1990年向某结婚,此后,向某夫妇和我与丈夫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后因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未提经济上的事。现在,我们老两口已是七十多岁的人了,又无经济来源,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向某,要求他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可以,我们无力交诉讼费怎么办? 一老妇人 释疑:向某有承担您们老两口生活费的义务。198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第 2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 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您们可以找向某要生活费,对向某首先应晓之以理,若他执意不尽义务,您们也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您起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