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90、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91、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92、合同期未到要求辞职就要赔钱吗 93、收取“入厂押金”的做法不合法 94、在试用期内辞职,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9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96、企业即将破产,不发职工工资怎么办 97、企业可以用实物替发工资吗 98、安排职工加班有何法律规定 99、怀孕是否面临辞退 100、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检查费用由谁承担 101、企业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102、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 103、我是否应遵守“竞业禁止”条款 104、原单位未交养老保险怎么办 105、什么情况下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06、劳动争议逾期申诉后可否向法院起诉 89、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我和许多同学都找到了各自的工作。可有的同学工作的单位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则没有。请问到底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该怎样签呢? 小王 释疑: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此外,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易洪) 90、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民工,去年在某国有商业企业获得一份搬运工作。今年5月,在搬运货物进电梯时因操作不当被卡住,经治疗终结,成为七级伤残,由于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了“工伤自理”的条款,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药费及相关待遇。请问,该条款有效吗? 老李 释疑: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与我国劳动法关于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的规定相抵触,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侵犯。因此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这种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你可以要求企业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拒不支付,你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王清辉) 91、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在一家公司打工,与他们签订了两年合同,但现在才干了一年,公司却以经济不景气,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为由要跟我提前解除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郭先生 释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郭先生所在公司如果确因经营困难,需要减裁人员的话,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做出,而且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郭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易洪) 92、合同期未到要求辞职就要赔钱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一年前,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曾送我去上海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回来后就一直工作至今。现在,有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愿意给我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可公司却要我赔偿培训费及经济损失两万元。我认为培训是公司派我去的,又不是我自己要去的,而且培训回来后也是为公司服务。难道合同期未满提出辞职就要由我来承担这些费用和损失吗? 宾先生 释疑: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另一方在合同期届满前要求提前终止履行义务或解除合同,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我国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实施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另外,国家教委1994年4月7日所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第六条规定:“学生毕业按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就业的,应有最少服务年限的规定。不按合同就业而违约的,应向国家或单位一次性退还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服务年限不满而自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综上所述,你们公司要你赔偿培训费及经济损失的要求是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 (易洪) 93、收取“入厂押金”的做法不合法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5月在人才交流会上与某外商投资企业达成用工意向。9月份,我正式进入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该企业以入厂时对我进行了培训,为保证我在3 年期满之前不随意跳槽等理由强行收取押全5000元并扣留了我的身份证及学历证书。请问,这合法吗? 杨先生 释疑: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用工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职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据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杨先生可向劳动、公安等部门控告,要求责令企业退还。值得一提的是,劳动部于1994年第256号文件对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参照执行上述通知作了专门批示,因此,凡中国境内的企业,不论外资、国有、集体还是私营,均应遵守上述通知之规定。 (王清辉) 94、在试用期内辞职,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于2001年2月10日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会计,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600元,但没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一个月后,我觉得公司帐太乱,工作量大,工资又不高,便于2001年3月10日向公司辞职。公司提出要扣除我这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一个普通劳动者 释疑:公司扣除您这一个月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试用期内您有权提出辞职。您付出了一个月的劳动,就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就有权根据自己付出的劳动时间、数量、质量而及时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这一个月的工资。若公司不支付,您可以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吴倩) 9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打工仔,本来公司应该在每月8号发工资,可老板每次都以货款未收回、没钱为由,拖延发工资的日期,而且一拖就是十天半月,最长的一次还拖了一个多月。请问作为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一个普通劳动者 释疑: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另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了解了以上有关工资的法律规定,你可以据此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易洪) 96、企业即将破产不发职工工资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们单位是一个只有两百多人的小型全民所有制单位。这几年因为产品适销不对路,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经济效益急剧滑坡。听说快要破产了,可我们已有几个月没拿过工资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一特困企业职工 释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本案中,首先应确定你们单位是否已申请破产。如果已经申请破产,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你们单位应当在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你们的工资。如果还没有申请破产,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属劳动争议。你们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易洪) 97、企业可以用实物替发工资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家公司的经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造成我公司生产的产品部分积压。公司为摆脱困境,打算用公司生产的产品替发职工上月份工资。请问,公司可以用实物替发工资吗? 周先生 释疑: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按上述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必须是以货币支付。你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用实物替发工资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通过劳动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您作为公司的经理,应当予以制止。 (李玉琴) 98、安排职工加班有何法律规定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商场营业员,最近几个月,因商场人员减少,老板经常安排我们加班,使得我们疲惫不堪,加班工资也没发。请问安排职工加班有哪些法律规定? 释疑: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安排职工加班,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支付相应报酬。 (李玉琴) 99、怀孕了就要被辞退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在一家酒店工作,今年刚结婚。我和丈夫的年纪都不小了,很想要个孩子,可我们酒店有规定,凡怀了孕的女职工必须辞职。也就是说想做母亲的话,就必须面临失业。并且如果因此而辞职时合同期末满,所交的押金还只能退一半。我们大家都认为不合理,但又说不出具体的道理。请问有关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敏小姐 释疑:首先,酒店收取押金的做法就是不对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你们可以将此事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其次,女职工怀孕后必须辞职的规定也是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要注意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你们如果与单位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易洪) 100、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检查费用由谁承担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女职工,根据我们单位的规定,女职工生孩子的检查费、手术费等费用都由职工自己负担。我想请问这笔费用单位到底该不该承担? 刘小姐 释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劳动者退休后,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应享受工伤待遇;(四)、劳动者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五)、女职工生育,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上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另外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至第七条的规定,生育保险由企业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可见,企业女职工的生育费、检查费等费用应由生育基金支付。本案中,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已因此与单位发生纠纷,经协商解决不成,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易洪) 101、企业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长沙市某厂的职工,在今年3月底的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肇事司机逃逸,我被群众护送到医院抢救。因为伤势严重,现已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我多次找单位解决医疗费,企业总以单位效益不好、肇事车未找到为由拒付。我的伤至今仍未痊愈。我真不知如何是好,请问,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我应当如何争取医疗费? 某厂王先生 释疑:本案中,王先生是因公外出而致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企业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王先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先生应当先向其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医疗费。如果企业在接到裁决后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王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清辉) 102、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个特困企业的职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我就在裁减名单之内。我已经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二年,请问,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呢? 晏师傅 释疑: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在原劳动部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您属于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按照以上规定,你们单位应该给予您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易 洪) 103、我是否应遵守“竞业禁止”条款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家百货公司的销售主管,三年前应聘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我离开公司则在三年之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现在我想自己注册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应遵守该条款? 释疑:本案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看,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 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同时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期限最 长也不得超过三年。所以,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符合,劳动 者就应该遵守。 (李玉琴) 104、原单位未交养老保险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从1993年7月毕业分配到长沙一大型医院从事护士工作,于2000年6月考试录用为某区城管综合执法队员。现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求转养老保险基金,以前末交的要求补交,否则就不能连续计算工龄和套改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共需交纳7866元,其中单位应缴6600多元。因医院从未办理干部养老保险金手续,原单位拒绝予以补交,而我个人确实难以承担这么多保险金。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暂不交,或者以什么途径让原单位予以补交? 曹小姐 释疑: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1日起实行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办法(试行)》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为,单位缴纳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纳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从易到难,分步地到位。1996年先对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缴养老保险金,以后逐步扩大到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对象。目前我省已对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该制度,其他对象尚未启动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你的具体情况,处理的办法是由你的原单位向现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你的身份情况及单位未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事实。并将此证明送到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认证。再由市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廖格平) 105、什么情况下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一商场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单位当时为我交了一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并从我的工资中代扣了我个人应交纳的部分,请问现在我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张女士 释疑: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因您和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期满未续签合同,所以您和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且单位和您个人都履行了一年的缴费义务,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您应当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廖格平) 106、劳动争议逾期申诉后可否向法院起诉 12348法律咨询专线:1999年4月我的亲戚在一私营企业打工,当时没有与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同年8月发生工伤事故,他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后便与单位达成了一次性给付1.5万元作赔偿的协议。现在他觉得1.5万元的赔偿太少了,于2000年3月向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过了60日的申诉期而被不予受理,请问还可向法院起诉吗? 周枕 释疑: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执。劳动争议一般包括: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虽然您的亲戚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您亲戚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并且申请仲裁必须在法定60日的申诉期间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您的亲戚逾期申请仲裁被驳回,仍可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如经过审查,确认已过申诉期间的,如无特殊情况,也会驳回您亲戚的起诉。 (廖格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