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服务也应明码标价 25、询问商品价格是要约吗 26、如何识别虚假有奖销售 27、购物被骗怎么办 28、商品质量有问题如何索赔 29、她能依据《消法》索赔吗 30、买台摩托车是水货咋办 31、在公园游玩被车撞伤谁负责 32、老太购物摔骨折,商场应当负全责 33、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该由学校赔吗 34、儿子骑车撞了人,老子是否需赔偿 35、精神病人伤人,责任由谁负 36、动物饲养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37、见义勇为受伤由谁补偿 38、意外伤害按公平原则处理 39、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受伤应当赔偿 40、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41、被别人打了两年后伤病才加重怎么办 42、刑事伤害案件尚未审结可否先行请求民事赔偿 43、网上利用他人商标也构成侵权吗 44、宣扬他人情书是侵犯个人隐私 45、医院公开患者有性病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46、肖像权被侵犯怎么办 47、作品没有发表享有著作权吗 48、未成年人买彩票中了奖归谁 49、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50、哪些情况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4、服务也应明码标价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前几天我请朋友到一澡堂洗澡,服务员介绍了一种蒸气项目,朋友说试试,我们就进了该项目的洗澡间,没想太热了,我们只好出来重新冲洗了一番。结果,结帐时服务员说费用为120元,其中蒸气项目80元,普通洗澡40元。朋友说早知道蒸气项目这么贵就不洗了,而且又没有说冲洗也收费,没有价目表是存心“串”我们。请问,该澡堂的做法是否合法? 廉先生 释疑:《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七条规定:“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 (含出租汽车及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由此可见,该澡堂不明码标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对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吴倩) 25、询问商品价格是要约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公司曾接到另一家公司电话,询问某商品的价格,并要求电传报价以供参考。由于我公司员工的失误,错将价格报低。事后,我公司发现错误,立即打电话向该公司说明情况。但该公司却以“已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为由,要求我公司按错报的价格向其供货,否则将让我公司负赔偿责任。请问他们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某公司员工 释疑:我国《合同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外,还须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而本案中询问价格的公司只是以咨询者身份出现,询问价格也只是为作参考,同 时也并未说明准备向你公司购买该商品,显然不具备要约的法定条件。所以该公司询价的行为不是要约,你公司的电传报价也不是承诺,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但本案中对方公司收到报价后无任何意思表示,故你公司与他们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那么,该公司要求你公司予以赔偿的要求也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易洪) 26、如何识别虚假有奖销售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前两天我在一家商店买了一袋麦片,拆开后里面有一张刮奖卡。我将卡上的银条刮开,发现中了一袋麦片,便随即按照卡上的兑奖电话打了过去,谁知电话里传来的却是“没有这个电话”。请问,作为消费者该如何识别类似的虚假有奖销售? 李小姐 释疑: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了解了有关规定,作为消费者,您就可以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去判断是否是虚假有奖销售了。如果您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易洪) 27、购物被骗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曾在某商店购买一件毛衣。 当时因为找不到外包装盒,售货员便说便宜二十元卖给我,但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发票上写上了“处理”二字。我不解其意,售货员解释说,因为没有包装盒而降价,在商店票据结算时打入“处理栏”,这样写只为商店结算方便。我听她这么一说也就没有在意。几天后,我发现这件毛衣有个地方有质量问题,便拿着毛衣去找商店负责人,得到的答复却是:“此毛衣属处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我这时才知上当受骗。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梁女士 释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该售货员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并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解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您可以先和这家商店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1+1的赔偿。 (易洪) 28、商品质量有问题如何索赔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一个多月前,我在一家商场买了个电饭锅,没用几天就坏了。请问买到这种质量不合格产品该怎么办呢? 一个消费者 释疑:首先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记得索要发票,而且发票上应将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详细列明。这样一旦因商品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纠纷,才有证据以免权益受损。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其他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争议时,应先取得产品质量不合格或销售者故意隐瞒真相的证据,再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协商。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再采取其他方式;(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解决。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1988年5月制定的《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的精神,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价格、计量和销售方式等方面的投诉。本案中,您购买的电饭锅质量不合格,就属于消协受案范围,您可以向消协投诉。如果双方对质量是否合格有争议,可到有关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基本、也是最终的解决方式。消费者可在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其他方式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易洪) 29、她能依据《消法》索赔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朋友在医院生小 孩,我每天都骑她的摩托车去医院陪夜。昨夜摩托车在院方聘请人员看守的停车场被盗。因车主是我朋友,她又住在该院,请问她能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刘小姐 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刘小姐(寄存人)在将摩托车停放到医院(保管人)指定的场所时保管合同成立,此时虽然保管人没有收取保管费也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不影响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无偿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保管期间,如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您的朋友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只能由您根据保管合同提出赔偿要求,但只要院方能证明其无重大过失,您朋友丢车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因此遇到这类情况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可能的保护犯罪现场,这样不但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弥补经济损失。 (李玉琴) 30、买台摩托是“水货”,咋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年初,我买了1台价值1万多元的摩托车,因车子出了质量问题,在维修期间修理了4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我找到商家,商家承认车子不是摩托车厂原装生产的,而是外地组装的;并说商店的规定是,车子可再进行维修,但要求更换或退货则不行。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何先生 释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更换或退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家以店里规定的形式单方面声明不能退货或更换,是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应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先请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如调解没有结果,便可向商家所在的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申请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摩托车进行技术鉴定。如果摩托车鉴定出来是组装的,不是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家仅仅是购买了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那么对商家冒用质量标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购买摩托车车价一倍的损失。 (廖格平) 3l、在公园游玩被车撞伤谁负责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在一收费公园游玩时,被该公园的电瓶车撞伤,我立即拨打“122"请求交警处理,交警告之此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我只好自己去医院,共花去各种费用一千多元,请问我在公园里被电瓶车撞伤属交通事故吗?谁来承担我的损失? 刘小姐 释疑: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由于您是在公园里接受服务时被撞伤,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是您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 35条第3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和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要求公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您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出赔偿要求。一、直接向该公园要求赔偿;二、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三、向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李玉琴) 32、老太购物摔骨折,商场应当负全责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3月8日我母亲到一家商场购物,在出门时她的左脚踩到商场随意搁置的货运手推车上,摔倒在地。我们马上送母亲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现我家已用去6755元的医药费,请问我们可以找商场索赔吗? 王先生 释疑:《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作为顾客购物的公共场所,应创造一个安全通畅的购物环境以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由于商场的手推车随意搁置在顾客必经之处,未及时清理,造成你母亲身体受伤,商场对 此应付未尽管理之责,对你母亲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你们完全可以向商场索赔。 (廖格平) 33、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该由学校赔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儿子的同学课间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我儿子身上,致伤我儿,经诊断为右肱骨端脱骨性骨折。我和其他家长都认为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孩子脱离了家长的监护,监护权发生转移,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的职责,只要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都应承担监护不力、管理不善的责任。请问,学校是否应全部承担我儿子的医药费用? 黄女士 释疑: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很严格的规定。按照规定,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友,作为社会单位承担监护责任的有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见,法律并没有将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为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学生在校读书,事实上处在学校管理、保护下,我认为这种监护责任的履行应理解为是学校代家长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只有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后,学校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您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全部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李玉琴) 34、儿子骑车撞了人老子是否需要赔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刘某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其父母提供。一日,刘某违章骑车将周礼撞伤,造成周误工费、医药费损失1000元。周礼向刘某请求赔偿,刘某无力偿还,周即以刘某父母对刘某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刘某父母赔偿,但其父母拒绝赔偿。现周礼想以刘某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样主张权利对吗? 释疑:周礼将刘某父母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会告知他变更被告,并判决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刘某父母有能力,可判决他们垫付;如果垫付有困难,可判决或调解刘 某延期给付赔偿费及延期期间内银行同期同额利息。 理由:(1)《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并不能据此推导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人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李玉琴) 35、精神病人伤人,责任由谁负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前两天我女儿在放学途中,被住在同一条街上的一个精神病人追赶,女儿摔倒在地造成手腕骨折,请问精神病人伤人该找谁负责? 陈女士 释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承担方式有所不同:1.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没有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 2.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3.在幼儿园及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赔偿;4.侵害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易洪) 36、动物饲养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父亲是一名木匠,农忙之余常上门给人打造木器。1998年8月在经过某砖厂时被砖厂饲养的狼狗狠咬几口,当时并未在意。一年后,父亲突发狂犬病身亡。我们能否找砖厂赔偿?能要求赔多少? 释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动物一定是有人饲养的,野生动物不在内。在承担责任时,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不同一人,要看谁有过错,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本案中狼狗系砖厂饲养,砖厂应负管理之责,你父亲路经砖厂而被狗咬,本身无过错,属于砖厂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造成的,砖厂有完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你作为死者亲属,可要求砖厂赔偿你父亲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民事损害的赔偿标准:一般丧葬费按死者生前当地的丧葬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第增加 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按抚养5年计算。 (王清辉) 37、见义勇为受伤由谁补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姓沈,近日在街上看到一名男青年趁一位中年妇女不备将其手提包的拉链拉开,从里面夹出一只黑色钱包后拔腿就跑。于是我大喝“抓扒手”,同时,一个箭步冲上去将他抓住。扒手为了挣脱,与我扭打起来。这时周围群众叫来了巡警,将这名男青年扭送到了当地派出所。那位中年妇女的钱包失而复得了,但我在与扒手搏斗的过程中,脸部、手上和腿上多处受伤,到医院治疗花去300多元医疗费,请问:我这笔损失费该由谁来承担? 释疑: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本案中沈先生的损失应当由那名窃贼赔偿。那位中年妇女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那位窃贼无力赔偿,而沈先生又提出要求的话,那位妇 女就应该根据自己的受益多少及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易洪) 38、意外伤害按公平原则处理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4月26日晚,我弟弟与其女友在公园的蔽静处谈恋爱时,听到脚步声,两人就突然站起来跑了,结果将一散步路过的患有心脏病的老头子吓得昏倒在地,当场死亡。死者的家属找到我弟弟,要求他赔偿因老头子死亡造成的损失,否则要去法院起诉。请问我弟弟和他女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 释疑: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老头子在公园散步被吓死,本身无过错。你弟弟与女友在公园蔽静处谈情说爱,后又突然跑开,对吓死老人之事无法预料,亦无过错。但老头子发生意外死亡的事实又确实存在,其家人在经济上确实受到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此条文规定的公平原则,老头子的家属、你弟弟与女友均应分担民事责任。老头子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年迈有病,胆怯所致,与你弟弟及女友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二人的行为对老头子的死亡只是一种外在的诱因。因此你弟及女友只应承担少部分民事责任,其余大部分损失则应由老头子的家属自行承担。 (廖格平) 39、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受伤应当赔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去年11月9日晚我在马路上行走时,因为路灯坏了,我根本未发现自来水公司维修地下水管堆放在路旁的土块,结果摔了一跤,用去医药费1000多元。请问我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刘女士 释疑:《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6条第3款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它不要求侵权人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纠纷的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在施工的路段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又没有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土块,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您受到伤害,而且它的违章行为与您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论自来水公司主观上是否存故意或过失,它都应当对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过协商,它不主动给您赔偿,您可以考虑到 法院诉讼,请求法律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廖格平) 40、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今年5月的一天,我父亲在出差回厂的途中,坐单位接送的公车。因为司机超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我父亲不幸遇难。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父亲单位的司机应负全部责任。我父亲每个月的工资有600多元,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每年有4300元。现在单位安葬了我的父亲,发给我家9000多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只字不提,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申先生 释疑: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项目中死亡补偿费的给付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因此你父亲单位应将这笔钱补偿给你们。另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已由伤亡职工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因此你父亲单位应以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身份对你们承担死亡补偿费。如果死亡补偿费低于你父亲单位本应给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你父亲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补足两者之间差额。 (廖格平) 41、被别人打了两年后伤病才加重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于1999年4月与别人发生口角,别人动手打了我的左眼及左太阳穴几拳,事后别人道了歉,我认识到自己也有错,再加上我的眼睛只是有一点肿,就没有要他赔偿了。前一段时间我的眼睛老是痛,2001年4月8号到医院检查确定是上次受伤的后遗症,需要住院治疗。请问,事情已过去两年了,我还能向法院起诉他吗? 释疑: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您当时伤势不明显,现在经过检查确定是上次受伤的后遗症,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是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所以您可以在2002年4月9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吴倩) 42、刑事伤害案件尚未审结,可否先行请求民事赔偿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2月5日我的儿子因一点小事被两个社会上的人打成重伤,事发后一人逃跑,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现在我们夫妻双双下岗,儿子没有工作,为给儿子看病家里已用去2万多元,但因为此案有一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案件迟迟未能审判。请问我儿子能否先行请求民事赔偿? 李女士 释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害人因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人身、财产重大损害时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规定法院在未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拒绝受理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事实上法律是允许法院分次进行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审理的。因此法律在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也肯定了被害人可以就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要你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你儿子就可以单独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的儿子有权要求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赔偿已有的全部损失。 (廖格平) 43、网上利用他人商标也构成侵权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请问我公司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网上被别的网站利用是否构成侵权?作为被侵权人应该怎么办? 刘先生 释疑: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都构成侵权。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两种情况:一是商标侵权行为;二是假冒商标罪。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对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控告或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二种情况即假冒注册商标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侵权人应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易洪) 44、宣扬他人情书是侵犯个人隐私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商城营业员,我的男友是同商城的一名业务主管。由于我善于学习营销艺术,又肯吃苦耐劳,所以我的销售业务一直名列前茅,收入也是同柜员工中最高的,但这却招来了有的同事的嫉妒,说我的销售业绩归功于男友的照顾。最近,有位同事不知从何处翻得男友给我的“情书”,大肆张扬,搬弄是非,令我非常苦恼。问:我有什么办法制止她? 柳小姐 释疑:这是一起侵犯隐私权的事件。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包括个人的身世经历、个人的私生活、个人的财产状况及个的通讯秘密等。隐私权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把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法律还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以及律师接触个人隐私作了规定。对公民的信件,除公安、检察等机关为国家安全和办案等需要依法检查公民的通信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私阅他人信件。律师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他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所谓隐私,必须是不危害他人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如果是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个人隐私”,侧不为隐私,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干预。据此,你与谁恋爱,这纯属个人私生活,男友给你的信件是个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那位同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您能与其协商,或通过组织出面做工作,让她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将是最简易有效的途径。 (王清辉) 45、医院公开患者有性病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因出差时共用她人卫生用具,染上性病。治愈后,我同事发现医院的宣传栏里有我治疗情况的详细说明。此事很快传到我的单位,大家对我议论纷纷,我为此十分痛苦。请问:医院公开我患有性病,是否构成对我名誉的侵害? 张女士 释疑: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但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张女士患有性病,这是她的稳私,享有不被公开的权利。而医院未经张女士许可,擅自将其治疗情况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侵害张女士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李玉琴) 46、肖像权被侵犯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公司职员,因为身材好,被一家影楼聘为兼职模特,约定所拍照片用于影楼店内广告。上周,影楼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广告,并附两张我的照片,但事先没有通知我,而我向影楼要稿费也被拒绝。请问:他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该组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谁呢? 李小姐 释疑:这是肖像以作品的形式存在,因而同时存在着肖像人的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般来说,未经肖像人同意,不得将肖像展览、复制或出售,著作权人只有取得肖像人同意后,才能行使其著作权中有关肖像权的各项权利。此外,肖像人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未事先约定的,原则上属于创造作者。 根据你的叙述,你与影楼未约定你照片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应属于影楼。但你与影楼约定了,所拍照片只用于店内广告,而影楼未经你的同意将你的照片用于报纸上做广告,以营利为目的,既违反了约定,又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因此,你可以与影楼协商解决,如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你可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吴倩) 47、作品没有发表享有著作权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2月15日我写了一首小诗赠送给我的同学,结果我的另外一位同学将这首诗抄袭,以他的名义在一家晚报的副刊上发表。我知道后找到他,要求他更名并赔礼道歉。他说我的作品没有发表,不享有著作权,他不存在侵害我的权利,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柯先生 释疑:你同学的说法不正确。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无论你的作品是否发表,从你创作完成时你已经就该作品依法享有了著作权。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因此你要求你的同学更名并赔礼道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廖格平) 48、未成年人买彩票,中了奖归谁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儿子刘君在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五注彩票,其中有一注中了5000元。他父亲得知后,便找到我说儿子是未成年人,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2500元。我则认为,离婚后儿子一直随我生活,只有我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归我和儿子共有。二人因此 发生激烈的争吵。请问我的前夫是否可以得 2500元的奖金。 张女士 释疑: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正确区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概念。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例中,刘君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张女土和她的前夫正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才产生了奖金应归自己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刘君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有权接受奖励,领取奖金,而且该笔5000元的奖金应归刘君一人所有,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只可以代为管理这5000元奖金,而不能主张对奖金享有所有权。 (李玉琴) 49、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儿子今年16周岁,去年他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他涉嫌盗窃犯罪后,作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决定。法院对我儿子的盗窃罪行审理后,认为他犯罪时不满16周岁,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宣判后,我们陪同孩子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但学校认为小孩已被开除学籍,不让其继续读书。请问学校的决定合法吗? 潘先生 释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 48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因此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对你的小孩予以开除学籍,不让其继续读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廖格平) 50、哪些情况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和丈夫“五一”去海南旅游结婚,拍了不少极具纪念意义的照片,没想到由于照相馆工作人员的不负责,六卷底片都曝光了。现照相馆只同意退还冲洗费和赔偿胶卷钱,我认为由于他们的过错,给我和丈夫精神上造成了不愉快,请问我们能要求照相馆赔偿精神损失吗? 刘女士 释疑: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您的旅游结婚照,属于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因照相馆的行为而灭失,是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