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108、防卫过当应负法律责任 109、对自首犯必须宽大处理吗 110、刑事案件能私了吗 111、女儿可代母亲提起刑事自诉吗 112、他们该不该判刑 113、商业秘密受保护,恶意窃取法不容 114、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 115、拒不返还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构成犯罪 116、这种行为构成强奸吗 117、是强奸还是猥亵 118、是抢夺还是抢劫 119、法律对在列车上抢劫的将如何惩处 120、对方涉嫌诈骗,我该如何维权 121、犯罪嫌疑人逃跑保证人该担何责 122、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构成犯罪 123、他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吗 12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该当何罪 125、贩卖毒品无论多少均构成犯罪 126、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量刑 107、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儿子17岁,前几天在学校与一同学发生口角,在其他同学的劝阻下不了了之。昨天,那个同学又来骂我儿子并用力推了几下,我儿子气愤地用手去打他,谁知那个同学竟拿出一把刀捅了我儿子胳膊两刀,法医鉴定为轻伤,花去几千元医药费。而那个同学的父母说是“正当防卫”。请问:那个同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我该怎么办? 一母亲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中规定:“只有对不法侵害的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进行侵害,而后借口‘防卫’予以打击的,不是正当防卫。”由此可见,那个同学在与您儿子的口角平息了几天后又挑起矛盾,且随身携带刀,是他先故意激怒您儿子,再借口“防卫”予以打击,他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建议您儿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吴倩) 108、防卫过当应负法律责任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小孩今年17岁,读高二,因为小事与同学发生争执,被3名男同学追打两次,他觉得很无助,就带了把水果刀防身。一天晚自习,他又被3名男同学痛殴。正在此时,一名认识双方的同学出现了,抱住打他的同学。他趁对方被扯开之机,从地上爬起,拿出身上的水果刀朝那3名同学一顿乱刺,划伤其中2人的皮肤,刺伤另一人的肺部,致其肺部出血,现住院动手术,听说是重伤。请问小孩应负什么责任。 周女士 释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这3名同学挑起纠纷并殴打您的小孩。您的小孩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无可非议,但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依法进行。《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前提不仅是出于维护正当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且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您的小孩趁对方被拖住之机,也即不法侵害停止之时,挥刀伤人其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您的小孩主观上明知水果刀会刺伤他人,出于报复的目的他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这在刑法上是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您的小孩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廖格平) 109、对自首犯必须宽大处理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1998年我在一歌厅认识了汪某、贺某和王某,在他们的引诱下开始吸食毒品。我因缺少毒资,就去勾引有妇之夫,与其发生两性关系,随后骗取其财物或者进行敲诈。请问:我如向公安投案,能对我宽大处理吗? 刘小姐 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报告自己的罪行。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罪后,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3、接受审判。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逃避。所以你自动投案后,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成立自首。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亦即,对于自首犯原则上应当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以防犯罪分子利用自首从宽逃避惩罚。 (李玉琴) 110、刑事案件能私了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半个月前我和邻居李坤因争地皮的事打起来,情急之中我顺手拿起院里一把锄头朝他头上砸去,没想到下手太重,他当场倒地;血流不止。现仍在医院观察治疗。我很后悔,当时就拿了两千块钱给他先看病。现在他要求我再赔偿一万元。我同意,但要求他跟我签订一份协议,答应不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也同意了。可我又担心他拿了钱以 后,还是会去报案。这事我该怎么办? 某村民 释疑:根据你讲的情况,估计李坤受伤的程度已达到追究你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本案的性质是故意伤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并对伤情进行鉴定。构成伤害罪的,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查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责令其同时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事发后你们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公安机关去报案,而是准备私下写一份“你赔钱,他不报案”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你们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过,虽然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私了,但民事赔偿部分还是可以双方协商解决的。你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去自首,同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争取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易洪) 111、女儿可代母亲提起刑事自诉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自幼丧父,母亲把我和我哥拉扯大,我成年后在外地工作,母亲跟我哥生活。母亲年老多病,我哥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不给母亲吃饱穿暖,母亲重病也不送她去医院。一天,邻居将母亲送入医院并通知我回来,母亲已丧失了行动与语言能力了。对哥哥丧尽天良的做法,我十分气愤,请问:我能代母亲到法院告我哥吗? 刘女士 释疑:这是属于近亲属能否代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问题。根据你的叙述,你哥哥长期不让你母亲吃饱穿暖,对她非打即骂,已涉嫌虐待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虐待罪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你母亲已丧失了行动和语言能力,不能亲自到法院去控告儿子,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你 有权代为母亲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你哥哥的刑事责任。 (吴倩) 112、他们该不该判刑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邻居家的孩子是个刚满十四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因为和同学打架时用水果刀把同学刺成重伤,现在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听说会判刑。请问未成年人刺伤人也要坐牢吗?同时我还想问一问法律对精神病人、盲聋哑人以及醉酒的人犯罪有些什么 规定? 张先生 释疑: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是对于几类性质特别恶劣的严重犯罪行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您邻居的孩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已年满十四周岁,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至于精神病人、盲聋哑人以及醉酒的人犯罪,《刑法》第十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易洪) 113、商业秘密受保护 恶意窃取法不容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公司一员工在同行业另一公司高薪收买下窃取了我公司的经营信息,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作为公司经理应该怎样维护公司权益? 某进出口货运公司王经理 释疑:这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从上述规定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所有者造成重大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本案中贵公司已无法再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竞争属于本条规定的“重大损失”,该员工和对方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本罪。建议您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该员工和对方公司承担赔偿贵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吴倩) 114、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年,98年听信一些人的蛊惑开始练习“法轮功”,同时购买了一些有关法轮功的书,但病情却没好转,我就没再练了。去年除夕七名法轮功修练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其惨状不但让我心惊肉跳,也使我忐忑不安,想了解一下参与哪些法轮功活动是犯罪?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一位退休工人 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邪教活动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李玉琴) 115、拒不返还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构成犯罪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5月4日我到一家银行兑换零钱,不小心将自己的包遗忘在银行的柜台上,等我过了二、三分钟回来时,我的包已被到银行取钱的一个男人拿走。我通过银行查找到这个人,让他还包,但他坚持不肯还;而我包里有价值两千多元的手机和10000多元现金,我心里很着急,不知怎么办才好? 李女士 释疑:如果他人拒不返还你的遗忘物,你可以考虑到法院去起诉他,要求他返还你的财物,并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0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为侵占私人财物罪案件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告诉才处理,也即只有被侵害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才予追究。如果被侵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不能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侵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廖格平) 116、这种行为构成强奸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年仅十八岁的妹妹被一男子以找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近50岁的村民王某。我妹妹苦苦哀求王某放了她,并答应回去后让父亲还他5000元钱。但王某不答应,当时就拉住她要和她发生关系,我妹妹死活不肯,王某便锁上房门,强行把我妹妹按倒在床上,奸污了她。几天后,我妹妹趁王某不注意才逃了回来。碍于脸面,我们家人都不敢对外说出此事。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我们该怎么办? 一村民 释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在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本案中,你妹妹被拐卖给王某后,苦求他放了自己,而王某则置其哀求于不顾,在完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将其奸污。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王某明知你妹妹是被拐卖的,仍予以收买,则其行为还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你们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王某及拐卖你妹妹的男子的法律责任。 (易洪) 117、是强奸,还是猥亵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名未婚女工。一次下夜班回家的途中,走到一个拐角处,忽然被一个从黑暗中窜出的流氓从后面死死抱住。我拼命挣扎,欲大声呼救,却被那流氓威胁说:“叫就一刀捅死你。”结果他在我身上乱摸、乱亲了一气后便自己住了手,跑掉了。当时我认为自己被强奸了,一直不敢跟家里说。请问这算不算强奸? 某女 释疑: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该流氓虽违背你的意志,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但并未强行与你发生性交行为,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猥亵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亲吻、搂抱等行为。你遇到的就属于这种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实践中还应注意将“猥亵妇女”与“侮辱妇女”区别开来。“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并不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限制;而“猥亵妇女”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且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 (易洪) 118、是抢夺,还是抢劫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一天晚上九点多钟,我下班回家,路过一座立交桥下时,一名男子忽然从黑暗中窜出,上前抢夺我的提包,我大声呼叫。这时一位正好路过此地的中年男子见状,立即上前,欲将其抓住,不料劫匪突然抽出一把匕首,朝这位中年男子的左手臂猛刺一刀。幸亏这时又过来两个路人,才将劫匪制服,送到了当地公安机关。我听说抢东西还分抢夺和抢劫两种情况,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属于哪种,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某公民 释疑:您遇到的这个劫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行为;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抢劫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另外,在量刑方面,抢夺罪的下限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限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抢劫罪的下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限可判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该劫匪首先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然后为了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了暴力手段,所以其行为符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三个条件,应定为抢劫罪。 (易洪) 119、法律对在列车上抢劫的将如何惩处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今年过春节时,我乘火车回老家,途中上来三个壮汉,每人手中拿着刀,威胁乘客交钱,若不顺从,他们就动手抢,还拳打脚踢,典型的“车匪路霸”。后乘警将他们抓获,交铁路公安处理。请问,我国法律对在列车上抢劫的将如何惩处? 刘先生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打黑除恶”的严打整治斗争,公安机关将严惩在列车上抢劫的黑恶势力。 (吴倩) 120、对方涉嫌诈骗,我该如何维权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于1996年9月27日与湘潭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已预付对方10万元担保款。合同签订后,对方以资金未到位、不能开工为由一直拖延,2000年8月对方还答复年底一定可以开工,2000年12月我们再去找该公司时,对方已经人去楼空。我向湘潭市计划委员会查询,计委的同志说,对方的工程已立项报批,必须资金到位才能开工。现在对方人找不到,听别人说还有,诉讼时效问题,您说我该怎样处理这件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 释疑:根据李先生提供的情况,湘潭市这家公司在收受了10万元的担保款项后,因资金未到位不能开工,既没有就此退还担保款,又没有写下还款协议,而是逃逸,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设定的情形,对方已涉嫌合同诈骗。您可以向湘潭市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按照《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最低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只要您现在提出了控告,而且对方的行为足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话,您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 (廖格平) 121、犯罪嫌疑人逃跑保证人该担何责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朋友的爸爸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后被取保候审,朋友的妈妈做了保证人。因考虑到她父亲年纪大了,如被判刑坐牢身体受不了。一家人就出谋划策让她父亲躲起来了。请问她的母亲将承担什么责任? 刘先生 释疑: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朋友的父亲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您朋友的母亲非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义务,反而帮助他逃匿。她的行为涉嫌窝藏罪,司法机关将根据她的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定罪处罚。 (廖格平) 122、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朋友要我给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敢开,但出于情面,我想介绍他人开,请问这是否也构成犯罪? 许先生 释疑:你如果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的行为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法律将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具与实际销售商品品种、数量、单价、总价等严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妨害国家税收征管的行为。《刑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不仅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该行为无需数额和其他情节要求,而且无论虚开的发票版本真伪,即构成犯罪。 (廖格平) 123、他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邻居老王因为知道他儿子贩卖毒品后,给了他一点钱,就被以包庇贩卖毒品犯罪分子罪判了两年有期徒刑。作为旁人,我想不通。老王既没帮他儿子隐藏,也没帮他逃跑,只不过是给了一点钱而已,父亲给儿子钱应该是很正常的事,这也算是包庇吗?请问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老李 释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窝藏毒品犯罪分子,即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处所,提供金钱、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资助其潜逃的,也应当依照本条(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您的邻居老王明知他儿子贩卖毒品,还给他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提供金钱等便利条件资助其潜逃”,所以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易洪) 12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该当何罪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听说很多染上毒 品的人最开始并不是自愿去吸毒的,而是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欺骗才吸上的。这些欺骗或者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人,把许多本来身心健康的人引上吸毒之路,害得他们家破人亡、 生不如死,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实在可恶 至极。请问他们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晓廖 释疑:您所讲的这种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实际上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这一条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引起被害人去吸毒,而故意针对这些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者虽曾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毒瘾的人实施上述行为,并希望或放任他人吸毒后果的发生。不管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致使很多人吸食毒品或者出于卑劣动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等。 (易洪) 125、贩卖毒品无论多少均构成犯罪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一亲戚于去年6月19日在一毒贩手上购买毒品用于出卖,在交易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缴获的毒品经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海洛因,含量为36.27%,净重6.75克。请问法律将对他怎么处罚? 刘先生 释疑:《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二)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因贩卖毒品不仅包括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也包括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的行为。据此你的亲戚参与贩卖毒品,虽然数量较少,但已构成犯罪,法院将根据毒品数量和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廖格平) 126、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量刑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的朋友李某 1998年7月9日携带海洛因从福建厦门乘坐火 车于次日下午到达南京,在火车站的出口处被 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 包内搜出海洛因223.45克。李某供述,海洛因 是他从广东省潮阳市购买的,用于自己吸食。 后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请问法 院的定罪量刑正确吗? 王先生 释疑:本案李某的行为表面上看,好像涉嫌贩卖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但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李某虽然携带了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因此,对其行为不能定为贩卖毒品罪。而运输毒品罪的本质在于运送,有一个为谁运送、运往何地的问题,在本案中这些事实都无法得到证实。唯一能够证明的,就是李某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这一事实本身。因此对李某乘坐火车携带毒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另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法院对他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廖格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