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口头协议不能擅自变更 5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53、这台电脑我能要回来吗 54、需方到期无故拒收货物怎么办 55、盗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手机后发生的费用由谁负担 56、可以用股票作质押吗 57、别人以我的名义私订合同有效吗 58、受胁迫写下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 59、租房期满后,装修咋处置 60、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61、这份租赁合同能提前终止吗 62、未经登记抵押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63、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64、借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65、债务人去世,钱就要不回来了吗 66、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67、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他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68、股东是否对出资负连带之责 69、公司股东为个人债务担保是否有效 70、担保不可随便签字 71、仲裁协议约定不明该协议无效 72、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3、重大过失造成经营损失,合伙人能否被强制退伙 74、企业法人分立前的债务由谁偿付 75、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6、定金并非预付款,签订合同要辨清 77、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78、他人违约自己应守法 79、遇上合同纠纷如何讨回公道 80、犯罪分子被判没收财产,正当债务及赔偿应支付 51、口头协议不能擅自变更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从某商场买了一台价值1300元的热水器,商场的售后服务是免费安装,只收适当的材料费。我找到安装人员,他竟要280元,我没有同意。后来我家换房,热水器要重新安装,我又找到了这个安装员(我不知道此时他已被解聘)。他开价八九十元负责整个安装,我同意了。干完活后,他要价150元,我也同意了。后来他还要加价30元,我没有答应。此后,这个人经常凌晨打电话到家索要钱,说如果不给,就要带人上门拆了热水器。请问:我该怎么办? 周先生 释疑:这是一起因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在本纠纷中,您就安装热水器的收费问题与对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对方也就只能按约定收取报酬。您第二次不同意加价,那么双方只能按第一次变更的合同履行义务。、您付完报酬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如果对方上门拆热水器,这是侵害您的财产权利。对方打电话干扰您家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保护您和家人的人身权利。 (廖格平) 5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原所在大学曾委托我为学校拍一些校园风景照片,并为我提供了胶卷、彩扩以及劳务费。学校向我表示,拍摄这些照片是为布置宣传栏用的。我按约定完成了任务,将20张照片交给了学校。谁知在我毕业后一年,原所在学校印制了一种小型挂历,采用了我拍摄的12张照片。我以学校侵犯我的著作权为由,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学校则认为,学校曾与我有一口头劳务协议,学校支付了费用,这些照片就属于学校所有,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谁? 李同学 释疑:李同学受学校委托创作了摄影作品,这些作品应届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学校与李同学之间虽有口头协议,但双方未就照片的著作权归属达成明确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不能获得这些照片的著作权,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李同学。学校根据双方的协议只取得了这些照片的所有权。只能根据协议使用这些照片。现学校未经李同学许可而将照片印制成挂历,构成对李同学著作权出版权的侵犯。 (李玉琴) 53、这台电脑我能要回来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在今年年初为鼓励小侄女努力学习,赠给她一台电脑,并许诺如果她能考上重点高中,再送给她一台激光打印机。但小侄女不但没能考上重点高中,还迷上了电脑游戏,并且三番五次地纠缠我,要我送她一台打印机,我现在不但不会再送她打印机,还想把已赠送的电脑要回来,不知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释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法通则》中也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由此可见赠与物的所有权一旦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除非受赠人实施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几种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您的来电,您侄女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对您又有三番五次地纠缠行为,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您想行使撤销权的法定理由,所以,您无权要回已赠送的电脑。对于您赠送打印机的承诺,其实是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您侄女没能考上重点高中,所以您无须履行自己的承诺。从上面提到的有关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中也可知道,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只要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李玉琴) 54、需方到期无故拒收货物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厂与株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暖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发货至株洲火车站,货到付款。我方将价值 15万元的水暖器材送至株洲火车站,需方却迟迟不肯来取货。据了解,因近日市场行情有变,需方担心不能获得预期利润,遂不肯履行合同,拒不收货。现在我厂不但要租场地保管货物,还担心需方反以我方逾期交货为由要求我方付违约金。请问: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促使对方.履行合同并避免我方损失? 红星厂 释疑:这是一起购销合同履行纠纷。需方基于商业风险考虑,拒不接受供方履行义务,如果供方处置不当,势必要为此付出额外的费用,甚至可能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为维护积极履约方的权益,民事法律设置了提存制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归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该条款中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提存后,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需方只能向提存部门领取供方交存的货物,但必须先向供方支付货款,否则,供方可要求提存部门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据此,你厂可依法向株洲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以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需方。如果需方接到通知后,既不支付货款,又不领受货物,供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索货款。在经济生活中,遇到诸如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死亡而未确定继承人;或如上所述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的,债务人都可申请提存,以完成合同义务。 (王清辉) 55、盗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手机后发生的 费用由谁负担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没有手机,可今年三月忽然收到外地某电信局的催缴手机话费通知单。经查实,原来是别人用我去年在当地一家公司应聘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的。由于我拒交手机欠费,电信部门可能会告到法院。我该怎么办? 王小姐 释疑:我们从许多来电咨询中得知,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遗失或被盗用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手机后欠费导致纠纷的事时有发生。我们认为,身份证是公民真实身份的法定证明,电信局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手机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购买手机的公民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审查内容应包括:该证件是否与购买人相符;如果不符,购买人是否有身份证实际所有人的委托及真实有效的授权书。同时还应核实作为手机担保电话的坐机电话是否真为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愿意担保。如果电信局没有严格履行上述程序,从而出现盗用他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手机并发生欠费的情况,电信局应承担后果。如果电信局诉诸法律要求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人承担手机发生的费用,被盗用人可以要求电信局出具该部手机的购买申请表,并请求法庭鉴定该表内容及签名笔迹。如笔迹与身份证被盗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不符,即可证明身份证被盗用人并没有实施购买手机行为。电信局疏于审查造成话费损失责任应自负。 (易洪), 56、可以用股票作质押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家商场的财务经理,最近,我商场与一名个体工商户王某签订合同,供应给王某价值5万元的家电商品。 王某答应用他持有的股票担保。请问,股票能用于债权担保吗?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罗忱 释疑:《担保法》规定: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均可以质押。据此规定,将股票用作债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提供股票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由于股票本身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对于股票质押担保有诸多特别规定和操作程序,因而债权人在接受股票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出质股票本身是否真实有效。2、审查出质股票是否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如《公司法》第147条对股票转让所作出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另外第 149条第3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利的标的。”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股票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股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股票。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李玉琴) 57、别人以我的名义私订合同有效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因有事需离开长沙,便将自己的一服装门面委托给一老乡,请他代为卖服装。在外期间,老乡私自以我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门面转让合同,收取了2000元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我不履行该合同则由我双倍返还定金。我回长后老乡将定金给了我就走了,但我并不想转让门面,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该双倍返还定金? 一个体服装老板 释疑:这是一个由代理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您只是委托您老乡卖服装,您老乡却以您的名义与他人签订门面转让合同,可见是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您回来后不对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合同对于您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合同无效,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所以,您无须双倍返还,只需返还2000元定金即可。 (吴倩) 58、受胁迫写下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0年9月我在怀化出差时,一单位因我在原单位工作时经手的一笔业务末收到货,也未收到退款,便让我打下一张欠条,承诺2001年5月30日止如原单位未退还货款,便由我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不打欠条他们就不让我走。我只好打下一张欠条。当时我并未报案,请问这张欠条合法有效吗? 孙先生 释疑:《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缺少任何一个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胁迫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因此该单位因你原工作单位未发货也未退款让你承诺还钱,否则就不让走,实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你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承诺应为胁迫行为。因该胁迫行为而写下的欠条应可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你应当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撤销该欠条后,该欠条对你不具有法律效力,你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廖格平) 59、租房期满后,装修咋处置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两年前,我与一名从事美容美发业的个体户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现在合同已到期,该个体户却锁门而去。我多次找他催讨房门钥匙,他声称自己在该房的改建及装修上花去数万元,要求我给予补偿方能收回房屋。问:我应不应该给他补偿。 释疑:这是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争议涉及承租期满后附属物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另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据此,如果张女士和该承租房屋的个体户在租赁合同中对改建和增添没有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应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房屋,其所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承租人应当拆除,恢复原状,不能拆除的,承租人不得要求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来修去丢”的原则。如果承租人的行为给财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 (王清辉) 60、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租用了别人的一间门面做理发生意,上个月供电局通知该门面线路老化,须在4日内对旧电线加以更换。房主与我商量共摊费用,我没同意,他就一直没更换。4日后,供电局停止供电,造成我几天的营业损失,不得已,只好自己掏钱更换。请问,我可以要求房主赔偿吗? 黄先生 释疑:这是因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首先应明确租赁合同中的修缮义务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用电线路是理发店所必须的,是租赁物的一部分;应属于法定维修范围—。出租人要求与承租人您分摊费用,协商未果,故不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因此出租人应负维修义务。而现在您自己出钱更换线路,出租人则应返还或从租金中扣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义务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出租人负有法定维修义务,在供电局通知电线老化,规定更换的期限内,出租人消极地不作为,导致供电局停止供电,造成您的营业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以他能预见的为限。 (吴倩) 61、这份租赁合同能提前终止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老李有一临街门面,因有事自己无暇经营,便将其出租给我,因为是朋友就没签书面合同,只口头约定:期限3年,租金每月800元。1年后,该街改造,门面生意十分兴隆,地价随之上涨。老李多次找我要求终止合同,他自己想经营,但我不同意。请问:该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吗? 罗大爷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其中所述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就您的情况看,您与老李的约定是一份口头租赁合同,已执行一年有余,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而后您与老李又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出租人老李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您解除合同。 (吴倩) 62、未经登记抵押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姐姐去年初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城关镇法庭调解离婚,男方自愿放弃对房子享有的一半份额,也不负责小孩的抚养。今年5月初我姐姐想将房子卖给别人,才知道房产证已被男方在1999年11月份拿给信用社抵押贷款做生意了。此时男方的感情已发生转移,已搬出去住。我们到房地局去查,知道房子抵押并没有在房地局办抵押登记手续,请问:抵押的房子能收回来吗? 张小姐 释疑:在这个纠纷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抵押关系是否成立;二是男方对外的负债是否共同承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抵押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 财产清偿。本案中男方在以房产抵押贷款时根本没有通知女方,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这种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对男方个人的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且男方私自设立的抵押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女方可以到信用社拿回房产证或请求依法确认女方对房产享有所有权。 (廖格平) 63、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曾借给一个朋友两万块钱,当时写有借条。现在已超过还款期限,对方仍没有还。请问我该怎么办? 孙先生 释疑: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向债务人索要。这是实现债权最基本的途径。向债务人索债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第一次索要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内,并且两次索要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日后起诉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二是每次向债务人索要借款时,要取得一定的证据,如有证人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今后起诉时因无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过请求权而丧失胜诉权。 (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负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本案中,如果您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可以找到他的话,就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三)、借款合同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如果你们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都没有约定,应视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可以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四)、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时效会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发生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故您应在最后一次向债务人索要后两年内起诉。 (易洪) 64、借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几个月前,一个朋友找我借了五万块钱,说是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暂时应一下急。借条上写明一个月后归还,可到现在仍不见人影,听说他到海南去了。请问如果他一直不出现,我这五万块钱就没法要回来了吗? 鲁先生 释疑:您不必担心,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你们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 定,只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如果债务人已经按法定程序被宣告失踪,则根据《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您可以向对方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公告传唤对方仍不出现的,经法院查明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的话,法院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您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了。 (易洪) 65、债务人去世,钱就要不回来了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几年前,别人从我这借走几万块钱,约定什么时候有了钱就什么时候还。可不久前,他在一起意外事故中去世了。家里剩下他老婆和一个七十岁的老父亲,以及一个正在读初中的孩子。民间有“人死债亡”的说法,请问难道我的几万块钱真的就这样打了水漂吗? 吕先生 释疑:合法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去世时留有遗产的,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身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则由他的父亲、妻子和孩子依法享有其遗产的继承权。如果这三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没有义务清偿债务。您可以直接向接管遗产的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主张债权。如果三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应注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待特定的继承人, 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清偿死者的债务时,无论能否清偿全部债务,都必须为这种特定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证其维持生活的需要。本案中,死者的孩子就属于这种情况,至于他父亲和妻子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就要看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条件了。另外,如果死者除负有债务外,还欠缴税款,则应该将税款从遗产中优先于债务清偿。最后,如果遗产继承人或者接管遗产的国家机关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拒绝清偿债务,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易洪) 66、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于2000年8月 15日借给仇某2万元,约定今年3月30日还钱。现在还款期限到了,对方却说没钱还。但我知道我朋友王某正好欠仇某2万元,而且也到了还款的时间,请问我是不是可以起诉王某要求他还钱? 骆先生 答:您可以考虑直接起诉王某,让他对您履行给付义务,这在法律上称为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似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该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仇某对王某享有的2万元的债权,并该债权不是专属于仇某本人,仇某既不向你还钱又不积极向王某主张债权,那么你可以自己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还钱,从而实现你的债权。 (廖格平) 67、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他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4月6日我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8月10日供给对方一批皮革制品,对方在收货后一次付清货款。4月29日我公司听说对方涉及经济纠纷,多项财产被法院扣押。为此我方特派人前去调查,发现事情比我们想象的还要糟,对方现已资不抵债,许多债权人申请该公司破产,因此我们想不再履行合同,但又怕对方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康先生 释疑:你公司可以行使合同法赋予的不安抗辩权。抗辩是在诉讼中以正当理由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它简单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否认债务的抗辩,比如主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没有生效、合同已经解除或者主张没有加害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其目的在于否认债务。第二类是要求免除责任的抗辩,即免责抗辩,主张有免责事由,比如合同的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或超过诉讼时效等。第三类就是抗辩权的行使,即以一种权利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你公司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对方无法提供担保时可依法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廖格平) 68、股东是否对出资负连带之责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成立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有几位股东的货币出资未全部到位,现该公司要求我和其他股东对这部分未到位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们应否为其他股东补缴出资? 刘先生 释疑:股东是否应该为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区分情况而定。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 条规定,其他股东对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1、公司已经依法成立;2、出资不足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3、该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4、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股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5、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差额部分。根据您来电反映的情况,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以货币出资的,所以您和其他股东无须对这部分未到位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李玉琴) 69、公司股东为个人债务担保是否有效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本人与夏某、张某、邓某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公司,夏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今年一月,夏某私人向徐某借款六万元,并利用自己保管公章之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借条上加盖本公司公章作担保人。借款到期末还,现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和本公司还款。请问,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吗? 吴先生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百一十四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夏某违反公司法,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担保责任的解除并不等于什么责任都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公司因无效担保向债权人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夏某追偿,并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决议,对夏某的行为给予处分。 (吴倩) 70、担保不可随便签字 12348法律咨询专线:1999年3月4日我的朋友李某经济紧张向人借款1万元,借期2 年。对方要求担保。出于哥们义气,我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保证人。现借款到期,李某不知去向,对方到法院起诉了我,还要求我承担违约给他造成的损失,我认为对方应当先起诉我的朋友,在他还不了的情况下再由我来承担,而且对于他的损失我没有担保,我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债权人首先起诉我是否合法? 张先生 释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你在欠条上签字,并注明你保证人的身份,对于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首先起诉你,并要求你对他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合法的。 (廖格平) 71、仲裁协议约定不明该协议无效 12348法律咨询专线:1999年我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当时约定以后产生纠纷提交仲裁,但对于纠纷的范围和仲裁的机构并没有明确的约定。现在对方到法院起诉,我当时也未想到仲裁协议,也到法院应诉了,此案正在法院的审理中,请问我是否可以再申请仲裁? 方先生 释疑:您不可以就此案申请仲裁。《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您和对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所以你们的仲裁协议无效,对方完全可以不受此协议的约束,而将你们之间的纠纷提交法院。另外即便你们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声称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据该条的规定,你也丧失了提交仲裁的权利。 (廖格平) 72、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我们做的这个生意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发生亏损。但是如果合伙人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做经营项目以外的项目而对外负债,就可能牵累到我。因此我准备和合伙人协议,除正规经营项目以外的业务往来,任何形式的债务文件,必须两人同时签署,才能生效。如果合伙人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实体名义对外负债,应由他个人承担责任。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陈先生 释疑:这样的内部约定在合伙人之间是有效的,但对于协议外第三人是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您的朋友利用他负责经营项目的权利,以您和他合伙的实体名义对外负债,他的经营活动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您和他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如果您朋友无力承担责任而您又有经济能力,您必须代替他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根据协议规定享有对他的追偿权。在您和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廖格平) 73、重大过失造成经营损失,合伙人能否被强制退伙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与小罗、老宋合伙开了一家瓷砖厂,由老宋负责销售。今年4月,老宋的朋友张某来我厂,要购五万元的瓷砖,并保证货到一周内付款。我与小罗提醒老宋签合同,老宋称其与对方是老朋友了,出了事由其一人负责。张某拉走货后便无音讯。现在,我们对老宋产生了怀疑,不想再与他合伙了。请问,法律上允许吗? 方某 释疑:这是一个强制退伙的问题。所谓“强 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老宋由于轻信张某,结果造成合伙企业五万元的货被骗,其行为符合上述第 (二)项的规定,您和小罗有权强制其退伙。 强制退伙必须按照以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被强制退伙者存在强制退伙的情况; (二)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其他合伙人应对被强制退伙人共同作出除名决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除名人无异议或接到除名通知后30日未起诉,则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强制退伙。 (吴倩) 74、企业法人分立前的债务由谁偿付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是一家具厂的经理,达明公司向我厂购买了10万元的家具,当时只支付了5万元,另5万元出具了欠条。两个月后,达明公司依法分立成新的达明公司和恒达公司,两公司内部约定由恒达公司偿还我厂债务。欠款期满,我厂向恒达公司主张债权,恒达公司以该债务为达明公司债务为由拒付;我厂找达明公司主张债权,达明公司以已约定由恒达公司偿还为由拒付。请问,我厂该向哪个公司追款7 一经理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看,新的达明公司、恒达公司就原达明公司欠您厂货款由谁偿还作出了内部约定,但未征得债权人您厂的同意,因此,这笔货款应由分立后的达明公司和恒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您厂既可以要求达明、恒达两公司共同清偿,也可以向某一方主张债权。而他们双方或一方清偿您厂货款后,可以依据双方关于原公司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再行清算处理。 (吴倩) 75、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去年11月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一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单位装修我公司经营的商店,但在协议上并未加 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该单位将书面协议遗失,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单位的结账单上注明情况属实并私人签名。此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提取了该笔装修款离开了公司,此款并未交给对方单位。现该单位向我公司索要装修款,我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 周先生 释疑:法定代表人是通过法律规定或组织任免产生的,他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行为,无需特别授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同时法人也可以通过授权方式委托包括本单位职工在内的其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协议上未加盖你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装修的是你公司经营的商店,你公司负有给付装修款的责任。另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即使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单位不知道对方是越权签订合同,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也应由你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廖格平) 76、定金并非预付款签订合同要辨清 12348法律咨询专线:前几天我到一家房产公司选购了一套住房,他们说要先交一部分定金、但我交款后他们开给我的发票上却是写的“购房预付款”。请问定金和预付款是一回事吗? 金先生 释疑:定金和预付款是有区别的。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的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还有其它作用:一是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二是定金还具有预付款的作用。定金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因此,定金也具有预付款的作用。虽然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这表现在: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在合同不履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 后果。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能扣留该预付款;而收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只须退还所接受的预付款,无须双倍返还。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后,它本身就成为支付定金的一部分,若未履行合同,预付款应退还对方。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如果想要以此制约对方,担保合同履行的话,最好采用定金的方式。 (易洪) 77、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12348法律咨询专线:2001年3月4日我公司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2001年4月5日给付对方20万元的货款,款到后10日内对方交货,如一方违约支付货款4%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合同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因为某种原因不想要货,也愿意放弃2万元的定金。而对方来函要求我公司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请问我公司放弃定金后是否仍需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蔡先生 释疑:《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的损失时,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你公司违约在放弃定金后,无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你公司仍需赔偿。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根据公平原则,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 (廖格平) 78、他人违约自己应守法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将九成新摩托车停放在单位宿舍车棚内,单位每月都收了10元的停放费。今年7月份我放在车棚内的车子不见了。我多次找单位交涉,但单位一直拖延不予答复。为了这点小事去打官司既费时间又用钱。我准备将单位的电脑搬回来抵车子,这样做既快又省事。请问这样可以吗? 陈先生 释疑: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和单位之间是 一个保管合同关系,单位作为保管人保管您寄存的摩托车,您作为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遗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单位没有履行好它的义务,丢失了您的摩托车,这是违约。单位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赔偿您的损失。如果您去搬单位的电脑来抵车子,您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是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如果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私自搬单位的电脑来抵摩托车,您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因为您已预见到您的行为会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您私搬单位财产,造成单位不能有效行使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单位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您返还电脑、赔偿损失。如您想图快省钱,结果只能得不偿失。 (廖格平) 79、遇上合同纠纷如何讨回公道 12348法律咨询专线:今年7月份我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批服装加工合同,现在已如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对方迟迟不肯支付报酬。请问这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齐先生 释疑:《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我国解决合同纠纷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形式。 和解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来分清是非,按照过错大小和对方受损失的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形式;调解,就是通过说服教育,使合同纠纷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调解一般分为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即行政调解;或人民法院的调解即司法调解;仲裁,也叫“公断”,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本案中齐先生可以选择上述四种途径之一来解决这起合同纠纷。 (易洪) 80、犯罪分子被判没收财产,正当债务及赔偿应支付 12348法律咨询专线:我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致受害人重伤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万余元。 而现在我丈夫的一个朋友又向我出示了我丈夫在犯罪前向他借2万元的借条,要求偿还。这2万元我丈夫没经过我的同意用去做生意亏了。请问,我丈夫只有10万元的个人财产,没收后哪有财产还债、赔偿? 范女士 释疑:你丈夫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不影响民事赔偿和偿还正当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您丈夫的10万元个人财产应首先赔偿被害人的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经债权人请求后应由他偿还的2万元债务,余下的近2万元财产再予以没收。 (吴倩)